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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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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1日 11:23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全面素质教育和学分制的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务管理工作,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云南农业大学有关本科学生考务管理规定,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和各教学单位都要高度重视考务管理工作,以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考务管理,包括考核的课程范围和形式、命题、成绩评定、考核组织、考核过程、考场规则、有关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违纪人员的处罚管理等。

第二节 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根据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不论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时,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 脱产学生的课程考核分两次进行,即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函授学生的课程考核为见面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作业、实验实习也应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 课程考核,原则上考试的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考查的科目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七条 考试采用笔试和口试。笔试以闭卷为主,也可采取开卷等方式。开卷考课程门数,应严格控制,须教学单位的负责人同意,并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备案。

第八条 鼓励教师进行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的改革探索,公共必修课积极推行“教考分离”。凡采用新的方式和方法考核,须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九条 学员所修的课程,必须通过考核,成绩在及格及其以上,方可获得学分。脱产学生旷课超过课程教学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无故不参加集中面授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函授和脱产学生,给予一次水平考机会:

1.在期末考试期间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

2.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集中面授并经班主任批准者;

3.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第三节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成教领导小组,在考前应召开监考人员和班主任会议,学习考务管理规定,布置、安排好各项考务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的时间、教室由各教学单位安排和协调。期中考核随堂进行,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性质自主安排;期末考试安排在学期末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及各教学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各考场巡视、检查,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对考试的组织、管理、监考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的数量根据考生人数安排。具体要求为:考生人数在50人以内的教室,安排主考1人和监考1人;50~90人的教室,安排主考1人和监考2人;90人以上的教室,安排主考1人和监考3人。主考教师因故不能到场,由各教学单位另行指定主考教师。

第四节 命题

第十五条 命题内容应以教学大纲为准,体现成人在职学习特点,有一定的难易梯度;题目要有利于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运用能力。

第十六条 期末列为考试的课程(含开卷、闭卷),要求拟订水平、分量相当的两份试题(A、B卷),由教学单位负责人选择其中一份;函授见面考主要检查学生自学的内容,期末考试要求拟订水平、分量相当的两份试题(A、B卷),由教学单位负责人选择其中一份。期末考卷要求附评分标准、参考答案。

第十七条 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或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命题。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开设的各类课程,试卷由各教学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制作、保管并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试卷必须按学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条 教师在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圈定复习范围或印发复习提纲。

第二十条 见面考、期中考及考查课程的试题,卷面分值由任课教师自行掌握;期末、水平考试的试题(A、B卷),均按100分分值出题。

第五节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某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按评分标准认真阅卷、核分和计分,由主讲教师按照有关规定评定总成绩,成绩册必须交各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交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进入计算机成绩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脱产由平时作业、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和考勤扣分四部分组成。平时作业占15%,期中占15%,期末占70%,缺课2学时在总评分里扣1分。函授由见面考核、平时作业、期末考核成绩和考勤扣分四部分组成。其中,平时作业占15%,期中或见面考占15%,期末占70%,面授缺课1学时在总评分里扣1分。见面考核、平时作业、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等均以百分制出考卷和登记成绩,计算总评分时分别乘所占比例后相加再扣考勤分后即为课程考核最后得分。

第二十四条 交成绩册的时间,脱产:期末考后一周之内;函授:新学期开学两周之内;毕业班考试后两天。各教学单位将成绩册汇总后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原始成绩评定材料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存档。评阅后的试卷由各教学单位保管到学生毕业后两年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一经上报便不得随意更改。学生不得向任课教师争分,也不得直接要求教师查阅试卷。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向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办报请学院安排教师复核。经复核确属评分不当或有误的,报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更改。对因争分而无理取闹或要挟教师、管理干部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节 考场规则

第二十六条 主、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对考场进行认真清理,包括桌面上有无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桌屉内有无纸张等。考试前,应当众宣布考场纪律,要求学员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讲义、参考资料、笔记本、草稿纸、书包等统一摆放到教师指定的地点(开卷考课程除外);要求学员关闭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清理桌屉内的纸张。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指定的考场。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安排和要求,按单桌、单人间隔就坐(如果教师感到有必要,可调换考生座位)。考生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

第二十八条 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进入考场,并把学生证放在桌面备查,不带学生证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开始后,应保持考场肃静,场内禁止吸烟、吃零食。

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向主、监考教师提与考试答案相关的问题。若看不清试题字迹或对试题有疑问,可举手提问。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独立完成答题,不得事先将试题答案写在桌椅、墙壁上或手脚等身体部位上;不得交头接耳;不得有偷看他人试卷答案、夹带纸条、传递纸条、交换试卷的行为;不得故意将试题答案铺在桌面上或捧起给他人看。考生有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及类似行为,经确认已成事实者,一律视为作弊。

第三十二条 考生答题结束后,应将试卷折好交给监考教师。到考试结束时间不交卷者,由监考教师抽卷,不交卷或不让抽卷者,按缺考论。

第三十三条 开考30分钟以内考生不得交卷及离开考场。考生交卷离开考场后,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再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议论答题情况。

第七节 监考教师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主考教师考前必须准备好足额的试卷、考试用纸和草稿纸;

2.认真宣读和执行考场规则;

3.查验考生是否带学生证参加考试,学员填在试卷上的姓名是否与学生证相符;

4.不得迟到、早退和随意离开考场;

5.考试过程中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坚持走动巡视,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谈话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应特别注意考试临近结束时的考场纪律;

6.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应及时给予警告、制止。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考卷及作弊物证,当场宣布试卷作废。并将作弊情节详细填入《云南农业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记录表》,与考卷、作弊物证一起,及时交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处理;

7.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示学员注意时间;

8.考试结束时,收卷和清点试卷,由主考教师认真如实填写《云南农业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记录表》,交各教学单位成教秘书存档。

第八节 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为争分数而无理取闹或要挟教师,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期中考及见面考试作弊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卷面成绩以零分计。期末考试作弊的学生,经认定事实清楚者,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交费重修;有代考行为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关教师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不及时评卷和上交学员成绩),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等处分,并相应扣减教学酬金。

第三十八条 试卷制做人员泄漏试题内容,或因失误造成试题内容泄漏者,视情节轻重,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教师、学生的处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各教学单位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生效;记过处分、勒令退学,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生效,并及时发文公布。

第九节 其它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师和教学、教务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云南农业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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